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23:2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0999033190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) 現行
第 42 條
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,自本法修正條文
施行之日起,不適用之。
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,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,自本法修
正條文施行之日起,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;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
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,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。
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,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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